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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骗公积金贷款假意卖房给朋友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01日作者:谢磊

  晨报讯 为了获得利率较低的公积金贷款,王先生与好友印先生合谋做成了一笔假的房屋买卖。不料没多久,王先生却被一个陌生人告上法庭,称他居住的房屋已不在他名下,要求王先生一家立即搬出。赔了夫人又折兵,王先生肠子都悔青了。事情缘起于一桩店铺买卖。2010年3月,王先生得知自己商店隔壁的店铺正在低价出售,便想买下来扩大自己的店面。但他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,却还有20万元的缺口。考虑到商业贷款利率较高,王先生觉得不划算,于是找到好友印先生,希望能借用他的公积金贷款。

   两人很快制作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。印先生假装买下王先生居住的房屋,以此获得公积金贷款20万。这笔钱交由王先生用于买下商铺,而他居住的房屋产权则暂时归印先生。双方约定,等到3年内还清贷款时,王先生再将房子拿回。另外,王先生还额外付给印先生3万元作为答谢。

  随后,两人委托中介,办理了签房地产买卖合同、贷款、过户等手续。王先生顺利拿到了用印先生名义贷出的20万元公积金,他的房子则“暂时”过户到了印先生名下。

  之后每个月,王先生都按时向印先生还款的账户里打钱。让他意外的是,有一天他突然收到松江法院寄来的传票,告他“霸占”房屋。

  王先生傻眼了。告他的是一个陌生人,他称已经取得了王先生过户给印先生的房屋产权,要求王先生一家三口搬出房屋,印先生也作为被告被列入诉状。

  王先生赶紧联系印先生。此时他才知道,因为炒股赔钱借了高利贷,印先生为了还钱,只能将房屋卖给别人。

  松江法院认为,印先生将房屋卖给他人时,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印先生本人。登记具有公信力,原告根据该登记,有理由相信印先生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。因此,印先生和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且原告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,现已合法取得房屋产权,他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房屋的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。